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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扬州倒霉熊商贸有限公司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民终2426号
案件名称2426扬州倒霉熊商贸有限公司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倒霉熊商贸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终2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倒霉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中路**国泰大厦**1802。

法定代表人:卜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div>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扬州倒霉熊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倒霉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扬州倒霉熊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扬州倒霉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扬州倒霉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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