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184号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上海森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宏德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金瓯路**江枫乔苑****/div> 法定代表人:刘宏。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宏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