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39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利君文体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科苑街**。
经营者:黄勇萄,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利君文体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