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04号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君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付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峰,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