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区惠群文具店、莱芜市钢城区景春文体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16民初476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区惠群文具店、莱芜市钢城区景春文体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莱芜市钢城区惠群文具店;莱芜市钢城区景春文体办公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4763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莫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惠群文具店。

经营者:俞凡。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景春文体办公用品店。

经营者:朱景春。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惠群文具店、莱芜市钢城区景春文体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惠群文具店、莱芜市钢城区景春文体办公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