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4763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莫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惠群文具店。
经营者:俞凡。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景春文体办公用品店。
经营者:朱景春。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惠群文具店、莱芜市钢城区景春文体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市钢城区惠群文具店、莱芜市钢城区景春文体办公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