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2717号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三江塑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韩善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三江塑化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