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801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红蜘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兵。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红蜘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