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140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台梓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泳溪乡大柳溪村过街楼巷7号。
法定代表人:叶咪咪。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台梓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