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4364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塘厦一点点饮品店,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何酬英,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晒袍岭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1××××××××××××127。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塘厦一点点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吉海燕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邬东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