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85号原告:魏景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平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永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秀峰工业城**7/****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7。
法定代表人:罗曦。
原告魏景泉诉被告深圳市德永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2020年8月28日,原告魏景泉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
2020年8月28日,原告魏景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景泉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景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景泉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