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19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鹏嘉盛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鹤山路中纺联合商贸城A馆**3012 法定代表人:毕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青岛鹏嘉盛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青岛鹏嘉盛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