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03号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G-23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19386535。
法定代表人: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明、胡犇,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康市浩佳荣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里溪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FJ3UFXL。
经营者:刘红霞,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被告:刘红霞,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被告:江建国,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浩佳荣锁具厂、刘红霞、江建国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责令被告一、二、三、四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