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347号 原告:石狮市古由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区新天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9435171X8。
法定代表人:吴子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福,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石狮市古由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福、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石狮市古由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狮市古由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石狮市古由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狮市古由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狮市古由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松福 审 判 员 傅胜荣 审 判 员 陈小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卢丰华 书 记 员 熊 枫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