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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核心力量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对流层堡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4157号之一
案件名称无锡核心力量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对流层堡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核心力量贸易有限公司;刘鹏翔;温州市对流层堡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157号之一原告:无锡核心力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陈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枫毓,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秋,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鹏翔,男,199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温州市对流层堡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翔,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泽,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核心力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翔、温州市对流层堡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2020年9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核心力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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