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1223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昱,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芳,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阿何通讯器材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樾搁南路**/div>经营者:何文林,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阿何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被告昆山市玉山镇阿何通讯器材经营部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