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20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东方南杂店,经营地址湖南省怀化市红星中路红星市场大门口。
经营者:张志贵,男,苗族,1962年4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东方南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