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568号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
法定代表人:万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李文平生肉店,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
经营者:李文平。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李文平生肉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417755、20111780、14000024、4020892、1217380号等相关商品、服务、广告宣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并拆除、销毁所有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所有标识;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文字、标识、宣传语等混淆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0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的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
”并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