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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迎泽区程贵生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民初62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迎泽区程贵生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程贵生童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62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李博,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程贵生童装店,住所地,住所地山西东方红品牌服饰有限公司****iv>经营者:程贵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程贵生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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