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122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初学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庞静静。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初学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