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524号原告:广州市震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高沙”工业区(厂房A)5层自编AS518。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作亮,中山颖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山市创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广州市震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创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单走丝导轮式升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广州市震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震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