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6执386号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e家购物、周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汨罗市e家购物、周书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周书与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提交执行完毕结案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执行措施予以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知民初44号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汨罗市e家购物、周书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