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64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米特莱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华府****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293GP87。
法定代表人:卢江斌,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米特莱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原告与被告漳州米特莱商贸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漳州米特莱商贸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