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584号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9757Q,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技术发区金竹镇。
法定代表人:孙福斌。
被执行人:王容飞,女,1973年02月01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容飞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20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本案执行依据,本案执行内容为:一、被执行人王容飞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经济损失30000元;
二、被执行人王容飞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及执行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2020年5月14日、8月8日、8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除查询并于2020年5月18日冻结到极少额度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余财产。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和对被执行人提起拒执罪自诉。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截止2020年9月19日,本案共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5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对已采取冻结、查封等相关强制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未提交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措施,相关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