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455号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银杏街道王家桥社区钱江丽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394480763M。
法定代表人:胡友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花园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P8JE0X。
法定代表人:陈冬旭。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