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791号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建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优斯特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西康南路**科技创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徐茂兆。
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优斯特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优斯特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