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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邹平爱妻厨卫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691民初130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邹平爱妻厨卫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平爱妻厨卫经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691民初130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爱妻厨卫经营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齐明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GL78X1D。

经营者:王爱红,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邹平爱妻厨卫经营店(以下简称爱妻厨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爱妻厨卫店经营者王爱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标注“台州市蓬街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及“”图形的地漏;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4711685、6380388、15192947、16440135号等“潜水艇”系列商标(包含潜水艇图形、英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经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多年经营及推广,已成为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在消费者心中,“潜水艇”系列商标已与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潜水艇”地漏独特的红;地漏独特的红色格调搭配黄色波浪线包装风格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广大消费者喜爱。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投入巨资通过多种载体和形式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019年11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店铺内销售标注“台州市蓬街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及“”图形的地漏。

被告作为地漏等卫浴产品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

被告爱妻厨卫店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侵权,也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所购买的两个青古铜地漏室被告给鑫万通卫浴有限公司代销产品,代销产品的所有权是由鑫万通公司所有,该公司一共给被告留了两批货各10个,第二批产品该公司全部回收走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30年3月27日。

2015年10月7日,润德鸿图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20、地漏等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均转让给原告。

2019年2月14日,润德鸿图公司出具声明一份,载明:润德鸿图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

柏瑞润兴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柏瑞润兴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利益;

对于柏瑞润兴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润德鸿图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19年11月5日,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1月11日,公证员张某、公证员吕某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齐明建材城西门南侧“爱妻厨卫批发”店铺,王守贞在该店内购买标有“台州市蓬街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两个,使用支付宝付款90元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销售单一张及“王爱红”名片一张。

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购物现场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封某相关物品。

2019年11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644号公证书。

根据上述公证书载明内容及相应封存实物拆封后所示,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两个,商品外包装盒、内包装袋及防划贴上标有“台州市蓬街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及“”图形,地漏上标有&,地漏上标有“图形。

2011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地漏国家标准(GB/T27710-2011)》,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中包括润德鸿图公司和李润凡。

自2009年至2017年,润德鸿图公司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车辆LED显示屏、机场数码刷屏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进行广泛广告宣传。

“潜水艇地漏”入选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并于2015年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爱红,注册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壁挂炉、厨卫洁具、家用电器、五金、管件、推拉门、暖通设备,水电暖安装维修。

本院认为,涉案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有“台州市蓬街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及“”图形,被诉商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及图形,上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告作为销售人,对其销售产品的进货渠道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其对所售产品的来源未尽基本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诉求被告停止销售标注“台州市蓬街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及“”图形的地漏于法有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也未举证证实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诉侵权商品的销量及售价、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原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平爱妻厨卫经营店停止销售标注“台州市蓬街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及“”图形的地漏;

二、被告邹平爱妻厨卫经营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邹平爱妻厨卫经营店负担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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