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38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27857567X。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鸭真香熟食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帅府胡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06MA08GM087J。
经营者:张洪芳。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鸭真香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