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594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特别授权),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马村镇天成万家百货商行。
住所地:嘉祥县马村镇驻地(大桥北100米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X9。
经营者:刘金环。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滨,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嘉祥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祥县马村镇天成万家百货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