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616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娟,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同轩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解放路**楼15-16轴线**(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解放路与枣店阁街交叉口向东200米左右路北“轩轩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B。
经营者:任忠涛,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同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