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5692号之一 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1418475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以丹,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农荣泽,男,壮族,1991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农荣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农荣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农荣泽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34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1034元,由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