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311刑初68号 公诉机关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大专文化,辽阳市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加工厂(以下简称“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厂”)投资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海霞,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1975年7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鞍钢集团矿业弓长岭有限公司选矿分公司过滤作业区工人,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施晓娇、王恩奇,辽宁法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弓长岭区浩瀚物资销售处经营者,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
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批准并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雪芹,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捕前住山东省临清市。
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批准并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邹云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1,男,1969年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伟杰轴承销售店经营者,捕前住山东省临清市。
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批准并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志,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鞍千检公诉刑诉[2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池、段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海霞、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施晓娇、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雪芹、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邹云强、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徐志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看到鞍钢招标网有购买哈尔滨轴承(其注册商标为“HRB”)的信息,便安排被告人张某1(张某某的妹夫)找专门经营轴承的被告人李某某询问价格,李某某提供了相关型号的改版(假冒)“HRB”轴承的价格,并告知张某1正品“HRB”轴承价格要比改版的高出40%。
张某1在李某某处询价之后,又在网上查询了“HRB”的价格,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张某某。
最终,张某某与张某1选择了李某某提供的改版轴承,并以低价中标,与鞍钢签订合同,其中“HRB”四种型号的轴承数量为14040个,价值为157000元人民币。
随后,李某某找到山东临清市唐元镇的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改版的“HRB”轴承,王某某找到在临清市轴承市场经营轴承的被告人李某1,两人共同购买了四种型号的正品“HRB”轴承作为样品。
李某1按照正品“HRB”轴承样品,在烟店镇轴承市场购买假冒“HRB”轴承的包装盒、合格证并找加工方在普通的轴承上刻上“HRB”商标,制作了假冒“HRB”的轴承样品提供给了王某某。
王某某将相同型号、数量的正品“HRB”及假冒“HRB”轴承样品邮寄给了李某某,供李某某的买家看货。
李某某收到货后联系张某1来看两种样品。
张某1最终确定购买假冒的“HRB”轴承,第一批四种型号的轴承共计8050个,剩余的作为第二批货供应。
李某某随即通知王某某买家认可假冒的“HRB”轴承,要求王某某供货,并支付第一批货款59000元。
李某1将第一批轴承做好后,由王某某将货发给李某某,王某某支付给李某1第一批货款49510元。
货到后,张某1将第一批假冒“HRB”商标的轴承运至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大山分公司选破作业区刘某2工作室,并支付李某某第一批货款73000元。
过了一周左右,因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没有提出质量问题,张某1通知李某某继续供应剩下的6000个假冒“HRB”的轴承,李某某便通知王某某供货,王某某又通知李某1供货,且支付李某110000多元部分货款。
过了几天,刘某2工作室发现该产品为假冒“HRB”轴承,要求张某1换货,张某1告知张某某情况,张某某安排张某1在沈阳诚志轴承经销处购买“HRB”轴承用来更换假冒“HRB”轴承,并通知李某某停止第二批供货,李某某便通知王某某第二批货需要退货。
于是王某某联系物流公司将该批在途的假冒“HRB”轴承退回给李某1,被退回的第二批轴承由李某1处理掉。
同时,张某1换回的假冒“HRB”轴承因李某某不给退货由张某1处理掉。
经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委派技术员鉴定,鞍钢矿业公司从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加工厂购买的6306-2RZ、6307-2RZ、6308-2RZ、6205-2RZ轴承是假冒“HRB”轴承。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李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3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00元;
建议对被告人李某1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1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并不知道其在李某某处购买的轴承是假的。
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某实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明知不明显,证据不足;
3、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4、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小,未获利,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并不知道李某某卖的是假轴承。
被告人张某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1主观上并不明知;
2、本案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的入罪标准;
3、被告人张某1是帮助张某某联系轴承一事,不是利益获得者,也不是假冒渠道的提供者,也不是假冒产品的制造者,将其作为销售假冒的主体应谨慎,被告人张某1不构成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2、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的第二批6000个轴承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
2、被告人王某某有立功表现;
3、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
4、公诉机关认定6000件轴承为犯罪证据不足;
5、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小,愿意缴纳罚金1000元,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某1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1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厂投资人、经营者,被告人张某1为其妹夫,其在工作之余到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厂帮忙,经被告人张某某授权,负责零星采购。
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看到鞍钢招标网有购买哈尔滨轴承(其注册商标为“HRB”)的信息,便安排被告人张某1找到其认识多年的专门经营轴承的被告人李某某,询问哈尔滨轴承6306型、6307型、6308型、6205型的价格。
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张某1提供了上述四种型号的改版(假冒)“HRB”轴承的单价,并告知张某1正品“HRB”轴承价格要比改版的高出40%。
被告人张某1在李某某处询价之后,在网上查询正品“HRB”轴承的价格,也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报价低于网上报价40%左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告人张某某。
二被告人协商后决定选择李某某提供的改版轴承,在李某某报价的基础上每种型号轴承单价基础上加价2元左右进行投标,其中,6306型报价9元,6307型报价10元,6308型报价13.8元,6205型报价5元,后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厂中标。
2019年6月13日,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厂与鞍钢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机公司”)签订合同,其中“HRB”四种型号的轴承数量为14040个,合同金额为157000元人民币。
随后,被告人李某某找到山东省临清市唐园镇的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改版的“HRB”轴承,王某某又找到在临清市轴承市场经营轴承的被告人李某1,两人共同购买了四种型号的正品“HRB”轴承作为样品。
被告人李某1按照正品“HRB”轴承样品,在烟店镇轴承市场购买了假冒“HRB”轴承的包装盒、合格证,并找加工方在普通的轴承上刻上HRB商标,制作了假冒“HRB”的轴承样品提供给了王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又将相同型号、数量的正品“HRB”及假冒“HRB”轴承样品邮寄给了李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收到货后联系张某1来看样品,并明确告知被告人张某1假冒轴承的价格,其中6306型为人民币7.1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307型为8.3元,6308型为11.5元,6205型为4元。
被告人张某1最终确定购买假冒的“HRB”轴承,其中,第一批四种型号的轴承共计8040个,被告人张某某先行支付该批轴承货款73000元,剩余的6000个轴承作为第二批货供应。
被告人李某某随即通知王某某买家认可假冒的“HRB”轴承,要求王某某供货。
被告人李某1将第一批轴承做好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货发给李某某。
李某某支付被告人王某某第一批轴承货款共计59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按被告人李某1所报的6306型单价4.8元,6307型单价5.8元,6308型单价7.8元,6205型单价2.2元,支付被告人李某1第一批8050个轴承货款49510元(按被告人李某1供述其利润为10%左右)。
货到后,张某1将第一批假冒“HRB”商标的轴承运至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大山分公司选破作业区刘某2工作室,其中6306型3000件,6307型2000件,6308型3000件,6205型40件。
过了一周左右,因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没有提出质量问题,被告人张某1通知被告人李某某继续供应剩下的假冒“HRB”的轴承,被告人李某某便通知被告人王某某供货,王某某又通知李某1供货。
数日后,刘某2工作室发现该产品为假冒“HRB”轴承,要求被告人张某1换货,张某1告知张某某情况,张某某安排张某1在沈阳诚志轴承经销处购买“HRB”轴承用来更换假冒“HRB”轴承,并通知李某某停止第二批供货,李某某便通知王某某第二批货需要退货。
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物流公司将该批在途的假冒“HRB”轴承退回给被告人李某1,被退回的第二批轴承由被告人李某1处理掉。
同时,张某1换回的假冒“HRB”轴承因被告人李某某不给退货,由被告人张某1处理掉。
经鉴定,矿机公司向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厂购买的轴承均是假冒HRB轴承。
另查,如第二批轴承正常供货,矿机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68400元,张某某应支付李某某剩余货款55950元,李某某应支付王某某剩余货款45058元,王某某应支付李某1剩余货款37800元。
又查,通过销售假冒“HRB”轴承,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15600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14000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9490元,被告人李某1非法获利495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李某1家属主动将上述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并主动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我是鞍钢矿业集团齐大山公司选破车间刘某2工作室的。
我单位通过矿机公司招标购买哈尔滨轴承,中标单位是辽阳市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加工厂。
2019年6月13日,我们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华通备件厂购买哈轴6306-2RZ6000件,哈轴6307-2RZ2000件,哈轴6308-2RZ6000件,哈轴6205-2RZ40件。
2019年6月15日,我单位接收了轴承,第二天,工作用时就发现6306-2RZ、6307-2RZ、6308-2RZ型号哈轴的内径小于我方要求的直径,在往配件上装时很费劲。
公司领导安排负责技术的刘某1联系华通备件厂的人,将没有安装剩下的2000套左右的轴承进行更换,但是更换后的轴承内径还是小,刘某2工作室的负责人觉得这些轴承有问题,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
我单位于2019年7月份到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做鉴定,他们答复这三种型号的轴承不是他们公司生产的,而且商标也和他们公司的不符,给我们出了鉴定书。
2019年11月4日,我单位又去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对型号6205-2RZ做了鉴定,鉴定结论和前三个型号的轴承结论是一样的。
型号6306-2RZ、6308-2RZ的轴承基本上都装到设备上了,现在每样只剩10件,型号6307-2RZ的大部分也装到设备上了,还有1043件在库房,未使用,40件6205-2RZ型号也在库房,未使用。
已装这些轴承的设备在鞍钢矿业集团齐大山分公司的各车间。
这些轴承的内径没有达到我们的要求,影响了施工进度,耽误了生产,具体的损失暂时算不出来。
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轴承其商标是大写的“HRB”,外包装盒是整体印刷的蓝色正方形纸质包装盒,侧面贴有生产信息的标识,每个包装盒有9袋,是用塑料袋包装,每袋里面有5件,并附有一张合格证,合格证上盖有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质量合格专用章。
另外,6205-2RZ型号由于我们只要40套,都是散装来的,所以就没有外包装盒,但是每袋里面也是5件,里面也有一个合格证。
我问过他们的负责人,他们的“HRB”商标是注册商标。
换完的轴承商标、合格证都是和原来一样的。
华通备件厂供应的轴承包装物、合格证都是相同的。
送货的是张某1,华通备件厂签订合同的就是他,他送货给招标单位矿机公司,负责验收人是仓库保管员苏远红。
我们已经付款88600元。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哈尔滨市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保卫部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我公司的商标维权等打假工作。
2019年7月9日、11月4日,鞍钢矿山公司分两次送了样品,包括轴承实物6306-2RZ、6307-2RZ、6308-2RZ、6205-2RZ四种型号、产品质量合格证、牛皮纸和塑料内包装。
送来鉴定的HRB轴承,系侵犯我公司HRB轴承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合格证上面的印章,印章的大小、字体和我公司的印章不一致。
内包装的塑料包装物我公司的比较厚,而送来鉴定塑料包装物薄。
合格证的纸张不一致,我公司的纸张是造币纸,比较薄,送来鉴定的纸张比较厚;
轴承实物的不同之处是同等型号的轴承内径不同,根据生产计划对比,我公司在合格证上的日期内没有生产同等型号的轴承。
鞍钢矿山采购的四种备件(6306-2RZ、6307-2RZ、6308-2RZ、6205-2RZ)是和我家是同一种产品,我公司的商标注册证都在有效期内,上面都有标准期限。
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加工厂没有在我公司采购这四种轴承,他不是我公司的代理商,根本买不到我公司的产品。
我公司在辽宁一共有六家代理商,辽阳肯定没有,离辽阳最近的鞍山有两家,鞍山恩必希轴承有限公司、鞍山精密哈轴轴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销售处提供当时的价格表,6306-2RZ出厂价(不含税)是19.2元、6307-2RZ是23.1元、6308-2RZ是31.4元、6205-2RZ是9.3元。
我们的出厂价和批发价基本上差不多,利润主要是按照销售额度大小,我公司给代理商返点。
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某某是夫妻关系,弓长岭区浩瀚矿业物资销售处营业执照上法人是我的名字,我丈夫李某某负责,我就是挂个名。
我在销售处的里屋的一个写英文字母的纸盒里,找到了6306、6307、6308轴承各5个,6205轴承8个。
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鞍钢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采购部的采购员,负责采购材料。
2019年6月份,刘某2工作室采购的哈尔滨轴承是我采购的,采购的这一批轴承走的正常程序。
当时计划采购哈尔滨轴承6万个,我们分批进货,第一批采购6205、6306、6307、6308型轴承共计14040个。
我们通过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招标,辽阳市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加工厂中标。
我在招标之前认识了该厂的张某某、张某1,我们在这之前有业务往来。
张某某是该厂的法人,张某1是跑业务的。
我们公司的公开竞价采购评审报告中,计划金额是39.4185万元,而中标的华通备件加工厂的报价是15.7582元,两者相差60%。
在招标之前,我找到辽阳泓亿商贸有限公司询价,我根据他们的报价,我把完整的招标手续委托给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所以公开竞价采购评审报告中的计划采购金额是39.4185万元,这只是一个参考价,根据鞍钢招标规定,最低价中标,所以就是报价最低的华通备件加工厂中标了。
计划采购价和中标价相差60%,我看到这个评估报告后,我心里也犯合计,就给张某1电话,对他说我们明确要哈尔滨总厂的轴承,问他能不能供得了货。
张某1说能。
后来,张某1拿来我们需要的四种型号轴承样品,他说这就是哈尔滨轴承总厂的轴承。
轴承都是用牛皮纸包装,里面有合格证,轴承的边缘有“HRB”哈尔滨轴承的商标。
这些轴承样品我找不到了。
我分辨不出是真品还是假冒的哈尔滨轴承,我看到的是哈尔滨轴承总厂的标识、合格证,张某1说是哈尔滨总厂的轴承,我就相信了。
我和张某某、张某1之间没有利益输送。
我招标的时候,害怕出现什么纰漏,在招标平台上特意标注了是齐大山分公司“郭明义爱心团队刘某2工作室”采购。
现在都能够在招标平台上面找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是辽阳市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加工厂的法人,工厂在辽阳市弓长岭区,主要加工维修矿山备品备件、钢铁结构、五金等,但是没有精密件。
我父亲张某3、妹妹张佐菊负责抓生产,我是负责全面工作,妹夫张某1是弓长岭区矿山的工人,他在下班的时候也来工厂帮忙,工厂一共有八九个人,会计是找的代账。
2019年6月份,我在鞍钢网上平台看到有购买轴承的招标,之后,我先花了100块钱购买了这个购买轴承的标书,标书里面有详细资料,包括品名、数量、型号、要求等,我就安排张某1找到李某某研究轴承的价格,李某某和我们家有二十多年的交情了。
张某1根据招标网做了一个表,表里面的内容有品名、型号、要求、数量以及备注要求哈尔滨总厂轴承。
李某某报给张某1价格后,张某1拿着这个报价表给我,建议每种轴承加价1块到2块,我计算一下,需要的数量挺大,就按照每种轴承在李某某的报价基础上加价1块到2块,然后在招标网上投标。
张某1询完价后告诉我,李某某提供的价格和网上查询的哈尔滨总厂同种型号轴承的价格相差很大。
第一批轴承被退回来了,张某1对我说,矿机厂那边反馈我们提供的轴承有问题,我找到我们原来合作过的沈阳的一个老客户,安排张某1直接去沈阳,和老客户见面谈好价钱,组织货源,一共买了54000元左右的轴承,给矿机厂送过去。
我告诉张某1去矿机换的轴承,换了多少,怎么换的,我不清楚,换回来一部分,被雨水浇了。
我让张某1去找李家成谈退货的事,他们谈僵了,也没给退。
后来,被浇的轴承有的生锈了,我叫张某1处理,卖给收废品的了。
6、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证实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制造厂是我大姨姐张某某的,主要经营机械加工、维修矿山设备。
我岳父张某3负责抓生产、技术,我媳妇在工厂里上班干活,从今年(2019年)开始,我利用休息时间负责零星采购,没有具体职务,另外还有七八个工人,工厂没有会计,都是张某某在负责。
2019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对我说在鞍钢招标平台上看到一个购买轴承的标书,要哈尔滨总厂轴承和一些小件,我们有这个关系网,要我去找李某某询询价。
我比照鞍钢招标网做了一个表,内容有轴承型号,要求是密封、防水、防尘,数量以及备注要求单位是哈尔滨总厂轴承等。
我到了李某某那,他向我提供了初步的价格,我让他提供样品。
过了几天,李某某说样品来了,要我去看,我到了李某某店里,他拿出6306、6307、6308、6205四种型号的轴承样品,每种型号的样品都是用牛皮纸包装,里面还有塑料包装,每个塑料包装里有五个、十个不等的轴承,并且有一个合格证。
我问李某某怎么辨别是哈尔滨总厂的轴承,李某某说每个塑料包装里面有一个合格证,每个轴承的一面有激光刻的哈尔滨轴承的商标“HRB”。
看完样品后,李某某把报价写在表格里。
我通过电脑在互联网上查了哈尔滨总厂轴承的代理商,根据网上弹出来的代理商,我进入他们的网页,问了下价格,最小的6306的单价在13、14元左右,其它的越大就越贵,6308最贵,每个能够达到20元左右。
我发现李某某的报价比市场价低了百分之三四十。
我就产生质疑,我拿着李某某写好价格的报价表向张某某汇报,张某某也产生质疑。
我们就这个报价表,探讨投标价格,最后由张某某确定最后的投标价格,也就是按照李某某说的,在每种型号轴承加了一块多钱,作为最后的投标价,张某某在招标网上操作投标。
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告诉我中标了,要我通知李某某发货,第一批货先发6306型3000个、6307型1000个、6308型3000个、6205型40个。
李某某要我们先给预付款,张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了二万元,大概过了五六天,李某某说要把剩下的款都付了才能发货,货到付款,他来到华通备件加工厂的办公室,张某某当着我的面给李某某五万三千元现金。
间隔了一到两天,李某某通知我去拉货,我雇了一台解放牌132货车,来到李某某的一个用车库改的库房,看到了我需要的轴承,轴承是每个外包装盒外面包裹了编织袋,上面有弓长岭区和轴承型号的字样。
他们给我多发了10个6205型轴承,我就留下了,把这些轴承当天就送到矿机公司。
过了不到一个星期,我们没有收到矿机就轴承质量的回信,张某某要我通知李某某第二批发货。
第二批货还没有到,矿机就给我打电话,说第一批轴承质量有问题,嘎嘎响,要求退货。
我向张某某报告,她说换货,把矿机没有使用的轴承拉回来,并且通知李某某第二批货不要了。
我赶紧给李某某打电话,说第一批货质量有问题,第二批货不要了,并且去齐大山矿山分公司的使用轴承的厂家,把剩下的轴承拉回厂里。
张某某说我们得找一个有哈尔滨总厂授权的经销商购买轴承给矿机送去,她当我的面找到一个老客户沈阳诚志销售公司,又购买了轴承4040个,其中6205型40个,6306型1500个,6307型1000个、6308型1500个,一共65393.1元。
先换了2900个左右,后来过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我又把从沈阳买的剩下1600个轴承送到矿机。
同时也拉回来相同数量矿机厂认为有问题的轴承。
在回来的路上被雨水浇了,我就把在沈阳新买的剩下的那部分和换回来的那部分,一起放在工厂的厂房里,之后,我找李某某去说这个情况,要求退货,李某某就是不退货。
后来,再打电话,就是无法接通,我被他拉黑了。
换回来的轴承由于被雨水浇了,包装盒都碎了,由于保管不善,包装都散了,就当废铁卖了。
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厂给矿机轴承是我签订的合同,我是经过法人委托授权,招投标都是张某某操作的。
我提供给矿机轴承第一次送了四种型号(6306、6307、6308、6205)约8040个轴承,价值73000元,卖给矿机作价8万多点。
我和矿机的合同6205-2RZ轴承是40个,但是李某某给我写的证明里6205-2RZ轴承是50个,矿机那面需要40个,我就留下10个,这些轴承和退回来的轴承一起后来就被处理了,找不到了。
第一批供货之后,还剩下6306、6308型轴承各3000个没有供货,第一批出现问题之后,张某某让我给李某某打电话,停止第二次供货,我马上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说第一次的轴承质量有问题,剩下的6000个轴承不要了。
7、被告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我经营浩瀚物资销售处,主要经销零零碎碎的轴承,营业执照的法人是我媳妇吴某。
2019年6月份,我经销过一次四种型号的哈轴,分别是6306、6307、6308、6205,一共有8050个。
哈轴是哈尔滨轴承总厂的轴承,是业内认可国产最好的轴承。
我说的8050个轴承是改版的轴承,我全部卖给二哥(张某3)的姑爷张某1了。
哈轴需要先预定,订多少我给采购多少。
2019年6月份的一天,张某1来到我的店里,要购买几千套型号分别是6306、6307、6308、6205的哈尔滨总厂的轴承。
我说,哈轴有好的,也有贵的。
张某1说,你给我发样品看看,最快得几天?
我说,最快得三天。
于是,我就联系山东临清市做轴承的王某某。
过了三四天,王某某给我发了这四种型号轴承正品和哈轴分厂货的样品,正品就是厂家生产的,分厂货就是冒牌货,冒牌别人厂家生产的轴承。
6205号10个,6306、6307、6308号各5个,每种型号都是用纸包裹成卷,打开里面正品有合格证,分厂货没有合格证,但是轴承上有激光打印的哈轴商标(HRB),正品商标和分厂货商标不一样,正品上面的商标很标准,分厂货上面的商标看上去就和正品货有差距。
王某某告诉我哪些是正品,哪些是分厂货,并且把价格也告诉我了,正品货比分厂货的价格高出40%,我也上网查询了哈轴的价格,和王某某说的差不多。
样品来了之后,我让张某1来看,我把正品和分厂货分开,要他鉴别哪些正品货,哪些是分厂货。
张某1经常接触轴承,他拿出分厂货的轴承说这是正品。
我告诉他正品货的价格和分厂货的价格,这个价格是我每种型号加了五个百分点,正品货的价格和分厂货的价格相差40%。
我还问他,这笔买卖能赚多少钱?
张某1说能挣一万块钱。
我说,你要是选正品的话肯定赔钱,你要是投标成功,但是却不送货的话,赔的钱我替你出。
因为我知道,张某1要是选择正品赔的钱远远不止一万元钱,所以我才这么说。
之后,张某1拿了分厂货的样品,说是拿给别人看看。
分厂货的样品张某1都拿走了,正品我留下了,现在还放在我们店的里屋一个印有“天马”字样的纸盒里。
第二天,张某1来到我店里,说是要买分厂货的哈轴承,我说我没有钱,他看我确实没有钱,为保证采购回来分厂货的哈轴,就说先给我付全款,他分两次给我的钱,第一次是张某某通过微信给我转了20000元。
过了几天,我到张某某厂里的办公室,张某某给我53000元现金,张某1在场,我给她打了收条。
第二天,张某1又来了,我认为他是不保准,原本就是买的假冒的哈轴承,怕被卖家退回来。
我就说,我给你打一个证明,证明我卖给你多少轴承,如果这些轴承半个月内退回来了,可以放在我的店里,我给他代卖,同一种型号的轴承先给我代卖完,才能进同一种型号的轴承。
过了十多天,临清的王某某给我发货了,我存放在我的车库里,我就通知张某1来拉货,他带了一台1**型货车,把这些轴承都拉走了。
一共拉了6205、6306、6307、6308四种型号轴承共计8000余个。
张某1拉走的轴承他肯定是卖给别人了,这么大的量,他自己肯定用不完。
他把这些轴承拉走大约十天以后,他上我家里找我,他说,你这批货不行,我拉回来了,你给我退钱。
我说,当时说好的,这些是假货,退回来处理不了,我只能替你代卖,我不能退给你钱。
我们闹僵了,过了两天,我把张某1的电话号码给阻拦了(拉黑)。
我去张某某的厂子找张某某,说张某1要退轴承的事,并且把当时张某1非要购买假轴承的事也对张某某说了,张某某说这个事就算了,从买家退回来的货,要我赔钱处理一下。
一开始我和张某1洽谈买轴承的时候,样品还没收到之前,我告诉张某1我有战友能够买到正品哈轴。
我的战友在瓦轴销售部工作,他能够联系到哈轴总厂,能买到正品哈轴,张某1要选分厂的,所以就没有必要找他去买。
我没有跟张某1说那么细,直接就说我有战友在哈轴,我没有对张某1说过我找战友买正品哈轴能比市场更便宜多少。
好几年前,我在网上查询轴承厂家,就看到王某某的联系方式,他能够知道哪家都生产轴承,我们就联系上了,我之前没有在王某某处采购过其他的改版轴承,我买改版轴承就这一次。
王某某还对我说,他不愿意卖改版轴承,他卖给我的轴承都是真轴承,全国哪里都能卖,如果改版了,就是假轴承了。
订货的时候,王某某在电话里说,你要的轴承,不改版的轴承你用不了,可以退回来,改版的轴承不能退了,因为改版用的是哈尔滨轴承总厂的轴承,我给你发样品了,你认同了,就不能退了。
后来张某1要求退货,我又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这个事,我说,你这个轴承使用的时候有响动。
王某某说,这个轴承用在电机上保证2000转左右,肯定没有问题,你用在托辊上,更没有问题,这货指定是不能给你退了。
我分两次给王某某转钱,第一次是用微信转给王某某两万到三万,第二次是我在工商银行弓长岭区苏家支行给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号里转三四万。
第一批轴承给鞍钢一段时间之后,张某1说挺好,要供应剩下的轴承,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后来就发货了。
这批货在运输途中,张某1说不要了,我赶紧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这批货不要了,王某某答应了,所以我没有收到这批货。
张某1没有给这批货款,我也没有给王某某钱,但是我给王某某赔偿了800元或者1000元的损失。
8、被告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五六月份的一天,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的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要购买306、307、308、205型号的哈轴,我就把这四种型号的改版假冒的轴承价格报给李某某了,这个价格是我问的李某1,李某1是烟店镇卖轴承的。
我去李某1的门店问李某1能不能做改版的哈轴,李某1说可以,我就告诉他品牌型号和数量,我还问了他价格,比哈轴同种型号的正品低百分之四五十,李某某说要哈轴正品,我说,正品比这高多了,这个价格可下不来。
过了几天,李某某打电话说要我给他发样品,正宗哈轴和改版假冒的哈轴都要样品,让要他货的人看,愿意要哪个就要哪个。
我就从李某1那里购买了306、307、308、205四种型号改版的哈轴。
正品的哈轴是在烟店镇的哈轴专卖店购买的,306、307、308各五个,205型的十个。
我通过八方物流公司给李某某发过去了。
过了一个礼拜,李某某打电话告诉我下面的买家认可改版的哈轴,要我发货,我说,这个定好之后,不能退货,因为这不是哈轴,是经过改版的,没有改版的可以退货,还可以卖,改版后的就是假冒轴承了,退回来没法处理。
李某某说没事,他那边都已经说好了,购买之后就不退货。
过了十天左右,李某1说做好了,我就到了他的门店,给了他10000多元,还欠了他一部分货款,我从烟店镇的那家物流给李某某发的货。
李某某是在我发货的前后几天给我的货款。
李某某一开始订货是14050个轴承,先定的是8050个轴承,其中306型号3000个、307型号2000个、308型号3000个、205型号50个。
后来大约过了十天左右,李某某要的第二批货6000个轴承我给他发的货,货当时到了沈阳,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这批货人家不要了,我说,当时都说好了,你不要了,我怎么整?
没有办法,我给物流打电话,把这6000个改版轴承拉了回来,我退给了李某1,李某1还挺不高兴,我们协商,把这批货退给他,我赔给他1000元钱。
后来李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还有2000个轴承人家不要了,要退货,我就和李某1说了,李某1表示已经退了这么多了,我本来就不挣钱,不改版还行,改版了就卖不出去了,我又将李某1的意思给李某某说了,后来就没有动静了。
光这两批货来回的运费,我大概花了3000来元。
我听李某1说,他从南方的慈溪的工厂购买的轴承零件,组装成轴承成品。
改版的哈轴的包装物、合格证都是李某1负责,就连打包都是李某1,包装好之后,物流公司的人将货从李某1的门店里拉走了。
改版的哈轴牌轴承的边框上的商标“HRB”三个字母是不是李某1刻上去的我不知道,烟店镇的市场有厂家可以刻这个。
我卖给李某某的假冒轴承,我挣十个点,李某某给了我59000元。
第二批轴承款李某某没给我,微信给我转了800元钱的运费损失,但是我没收。
我一共从李某1手里买了14050个轴承,第二批的6000个我退给了李某1。
第一批8050个轴承我应该给李某149510元,第二批6000个轴承应该是37800元。
这6000个轴承退回来后,李某1退给我一部分钱,还欠我点钱,他把这6000个轴承都拉走处理掉了,最后达成协议,我补偿李某11000元钱,因为这是改版的轴承,退回后卖不掉,但是还有一部分这批货的货款李某1到现在也没有给我退回来。
9、被告李某1的供述,证实2019年五月的一天上午,王某某到我的商店说要购买正版的哈轴,要我带他去买,我就带他去轴承市场销售正版哈轴的商店,买了306型5个、307型5个、308型5个和205型10个哈轴。
王某某问我,你们能不能做点这样的轴承?
就是说要我把别的不是哈轴牌的做成哈轴牌的。
我说,按你这个做呗。
他又让我给他拿了没牌的一般的轴承,要和他买的哈轴牌的轴承一起给买家看,我当时算了一下,是按制作假的哈轴价格算的,加上加工费,如果他买的话也是按这个价格算。
然后,他就拿走发货去了,具体运哪去了,运给谁,怎么运的我就不清楚了。
过了四五天,王某某到我店里对我说要我给他制作哈轴牌的,价格按他拿走的一般的别的轴承样品的价格算,他要做14050个,分两批给他,第一批先做8050个,具体306、307、308、205各多少个我记不清了,他要求五六天做好,我就开始按照他的要求做,我到市场买的哈轴牌的包装盒,合格证也是到市场上买的,我买了这些轴承相应的合格证。
至于轴承上的哈尔滨牌轴承的商标字母“HRB”是我在轴承市场找人用激光刻的。
我做好之后,我就按照规格包装好,每个包装盒外面又用编织袋包裹好,怕碰坏了。
包装完之后,我告诉王某某,他领着由他自己找的物流公司的人来我商店装的货运走了,具体运到什么地方我不知道。
王某某提完货之后,就通过微信给我转了30000元钱货款。
大约过了二十来天,王某某告诉我把剩下的6000个假冒的哈轴也做了,我又和第一批的过程一样,把这6000个冒牌的哈轴给做好了,王某某领着物流公司的人来到我的商店将货给拉走了。
过了几天,王某某告诉我要把这6000个轴承退回来,他也没有说原因,因为他还欠我钱,当时这批货款给了一部分,没有办法只好退回了,他给我补了1000块钱,因为这些轴承卖不掉,只能当废品处理,我赔钱了,所以他补了我1000块钱。
退回来的6000个假冒轴承让我在废旧市场当废品处理了,因为这些轴承是改版的哈轴,卖给别人不好卖,只好当废品处理掉了。
我一个轴承能够挣四五毛钱,一共挣了5000块钱左右。
10、矿机公司招标委托审批表,证实该公司于2019年6月4日招标采购WT201906040819五金件14个,公开竞价金额为394185元。
11、预测价格审批表、采购申请清单,证实矿机公司招标采购的产品的具体名称、数量、型号、质量标准、用料单位及预算价格,并备注所采购的四种型号的轴承均为哈尔滨总厂轴承。
12、准入条件,证实矿机公司对采购的五金件提供单位的具体要求。
13、营业执照、认证证书、开户许可证、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证实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厂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条件均符合矿机公司的招标要求,且华通加工厂授权被告人张某1负责此次投标交易的具体情况。
14、五金件项目委托方案,证实矿机公司对此次采购五金件项目的具体方案。
15、公开竞价采购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中标结果明细表、招标定标审批表,证实经过公开竞价,华通加工厂以15.7582万元(不含税)价格中标,涉案轴承价格共计157000元,其中6306型报价9元,6307型报价10元,6308型报价13.8元,6205型报价5元。
16、合同审签表、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明细,证实矿机公司与华通加工厂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况。
17、轴承价目表,证实被告人李某1给被告人王某某报价6306型号轴承单价为4.8元,6307型号轴承单价为5.8元,6308型号轴承单价为7.8元,6205型号2.2元。
18、报价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张某1提供的四种型号的轴承的价格情况,其中,6306型号7.15元,6307型号8.3元,6308型号11.5元,6205型号4元。
19、合同书、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辽阳市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加工厂于2019年7月5日从沈阳诚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以单价5.5元采购6205号轴承40个,以单价11.1元采购6306号轴承1500个,以单价13.4元采购6307号轴承,以单价18.4元采购6308号轴承1500个。
20、收条,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23日收到被告人张某某轴承货款73000元。
21、微信转账记录、光盘,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支付被告人王某某货款59000元的具体情况。
22、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厂向矿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
23、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张某1承诺,李某某销售给张某1的轴承,半个月内没有使用可以拿回代卖。
24、收条,证实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大山分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矿机公司6306号轴承3000件,6307号轴承2000件,6308号轴承3000件,6205号轴承40件;
2019年7月16日收到6306号轴承720套,6308号轴承940套。
25、关于反映供应商假冒HRB品牌轴承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证实因辽阳华通存在涉嫌销售假冒“HRB”品牌轴承(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问题,中共鞍钢矿业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建议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具体情况。
26、报案材料,证实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大山分公司认为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厂有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向鞍钢公安分局报案的具体情况。
27、样品鉴定书,证实鞍山市鞍钢集团矿业公司齐大山铁矿刘某2创新工作室邮寄到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的6306-2RZ、6307-2RZ、6308-2RZ、6205-2RZ型号轴承样品是假冒“HRB”轴承,是侵犯该公司“HR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8、轴承质量合格证、滚动轴承使用说明,证实孙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辽阳市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加工厂供应的轴承包装盒内的合格证的具体情况。
29、照片,证实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厂向矿机公司供应的轴承情况。
30、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质量合格专用章印鉴、轴承质量合格证、滚动轴承说明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证实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该单位的轴承质量合格专用章印鉴、合格证、说明书、商标注册证的具体情况。
31、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说明函,证实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是HRB品牌轴承唯一对外销售单位,鞍山浩祥商贸有限公司、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厂均不是该公司的授权经销商,该公司在鞍山市授权经销商为鞍山精密哈轴轴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鞍山恩必希轴承有限公司(专项授权后英集团)。
3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张某1的辨认情况。
3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1、张某某、王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情况。
3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1与被告人王某某互相辨认的情况。
3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轴承的扣押情况。
3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某VIVO手机一部。
37、情况说明,证实经公安机关与齐大山矿业公司人员电话联系,说明了李某某对销售给该公司假冒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轴承的行为有较好的认罪认罚态度,该公司相关人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处理,不追究被告人王某某、李某1假冒该公司轴承的民事责任。
38、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李某某、王某某、李某1身份情况,被告人张某1、王某某均系中共党员,五被告人均未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
39、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系孙某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系矿机公司销售人员联系,让二人到该单位商谈有关采购轴承业务,后二人被守候在此的民警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被告人李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王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李某1系被公安机关从其轴承店带至办案单位。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李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被告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提出的二被告人均不知道在李某某处购买的轴承是假冒产品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明知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关于轴承的报价低于网上同种型号价格的40%左右的情况下,为中标,仍然予以采购并销售,属于“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被告人李某某已明确告知被告人张某1其所提供的轴承为改版(假冒)轴承,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在侦查阶段的相关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为证,且被告人王某某的相关供述亦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明知是假冒“HRB”轴承而予以销售,故对二被告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故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的销售金额应为弓长岭区华通备件厂与矿机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总价款,即157000元,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二被告人供应第一批假冒轴承后,剩余6000个轴承因质量问题而未交付,相关货款68400元亦未支付,系犯罪未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系被被害单位电话通知去洽谈有关轴承业务,后被公安机关控制,其在到案后直至庭审时,并未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不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1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1只是帮助张某某联系轴承一事,不是利益获得者,也不是假冒产品渠道的提供者和制造者,其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查,被告人张某1受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向被告人李某某询价,且其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轴承系假冒轴承的情况下,仍与张某某商定予以采购,并向矿机公司供应,其与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至于其是否获利,并不影响对其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的第二批6000个轴承系犯罪未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的第二批轴承因矿机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张某某、张某1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停止供货,相关轴承未完成交付,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就本案检举李某1的行为,属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至于其提供李某1的联系方式、藏匿地点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故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本院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1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均系主犯,故对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认定剩余6000件轴承为犯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李某1、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剩余6000件假冒轴承已制作完毕,二被告人已将假冒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系犯罪既遂,上述6000件假冒轴承对应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与其已交付给被告人李某某的8050件轴承价格一同计入犯罪数额中,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李某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〇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张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
)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
) 五、被告人李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 六、随案移送假冒轴承314个,依法没收,按物证保存。
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6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李某某已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已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90元,被告人李某1已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951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九、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某VIVO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