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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魏记烟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03民初624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魏记烟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魏记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624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酒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魏尊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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