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624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酒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魏尊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