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91民初1760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中国石油大厦。
负责人:刘星国,总经理。
被告:伊川县恒信加油站,住,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北环路与洛栾快道交叉口/div>法定代表人:王俊如。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诉被告伊川县恒信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昆仑”等商标予以清除;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商标所有权人”)系……昆仑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对上述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等权利。
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原告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维权。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许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和“昆仑”商标。
原告已委托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及事实予以公证,并多次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商讨赔偿事宜,但被告至今仍未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名下的加油站使用商标……和“昆仑”,使加油站的外观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误认为被告经营的加油站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给原告声誉带来不良影响。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和经营利益。
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本案应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