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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毕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92民初129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毕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毕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29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系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波,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个体业主,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毕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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