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255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力康假肢矫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杜丽丹,执行董事。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力康假肢矫形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