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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博星电器厂、杭州顾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博星电器厂、杭州顾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博星电器厂;杭州顾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70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博星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潭南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红星,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顾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五洲路****** 法定代表人:卢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iv>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琴,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博星电器厂、杭州顾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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