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70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博星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潭南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红星,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顾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五洲路****** 法定代表人:卢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iv>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琴,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博星电器厂、杭州顾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