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64号原告:中山市美之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詹炳辉,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鑫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杨森,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婉霜,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美之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鑫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为“一种防卡票装置”。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中山市美之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美之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美之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美之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