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3民初6796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王袁,均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沙坪百隆超市,经营场所:鹤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531R3313。
经营者:张兴梅,女,汉族,1992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82。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宪华,男,汉族,1989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511************836。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沙坪百隆超市、张兴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山市沙坪百隆超市、张兴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