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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中兰王洁具卫浴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92民初797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中兰王洁具卫浴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中兰王洁具卫浴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79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中兰王洁具卫浴经销部,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70号2北区。

经营者:汪浩。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中兰王洁具卫浴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扣除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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