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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炫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4民初233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炫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炫瞳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233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炫瞳眼镜店,经营场所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林科大商业楼1层75号。

经营者:任学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炫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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