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233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炫瞳眼镜店,经营场所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林科大商业楼1层75号。
经营者:任学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炫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