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7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修县涂埠镇新城日新购物广场烟酒专柜,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涂埠镇新城日新购物广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5MA382JUC1X。
经营者:丁美琴。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修县涂埠镇新城日新购物广场烟酒专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形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