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599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舍予优仓电子商务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电力新村**(**)******。
经营者:靳米佳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舍予优仓电子商务服务部、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