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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舍予优仓电子商务服务部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599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舍予优仓电子商务服务部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舍予优仓电子商务服务部;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599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舍予优仓电子商务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电力新村**(**)******。

经营者:靳米佳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舍予优仓电子商务服务部、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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