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天气丹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安娜贝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2254号
案件名称天气丹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安娜贝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气丹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安娜贝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32254号原告:天气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虹、梁惠,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安娜贝拉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广园中路151号3121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晓珊。

被告: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马桃红西街3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郑耿仕。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定显、黎锦威,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气丹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气丹公司)与被告广州安娜贝拉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娜贝拉公司)、被告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里活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

原告天气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虹、梁惠,被告安娜贝拉公司、企雅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定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气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商标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生产模具;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天气丹公司创建于2014年,是一家集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研发型企业,公司自创业之初即向全球传播个性的独创品牌,天气丹公司采用现代科技工艺技术与传统中草药配方相结合的理念,不断研发进取,促使产品不断更新,以适应不同的肌肤问题。

因此得到广大女性消费者的青睐与赞美。

天气丹公司致力于中药护肤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努力成为家喻户晓、长青永驻的民族品牌化妆品企业。

原告高度重视商标权保护,于2014年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天气丹TQDAN”商标申请注册,于2016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4892164”,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

成套化妆品;

香水;

染发剂;

香精油;

香皂;

洗发剂;

去污剂;

牙膏;

香”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5月20日,现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中,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天气丹TQDAN”商标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25006015”,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

香皂;

去污剂;

香精油;

染发剂;

香水;

化妆品;

成套化妆品;

牙膏;

香”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6月27日,现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中,多年来,原告以其高质量、扎实的服务赢得了相关供应商和消费者的信赖,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发现了两被告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包装盒上面印有“天气丹”商标,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被告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同时,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还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上述的合理开支依法亦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将被告诉之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决,准予所请。

两被告共同辩称:第一,被告的产品是将ANQIER作为商标使用,与原告的商标完全不同。

第二,天气丹这三个字,其实是一个有悠久的历史,指代有美颜效果物品的一个名词,就像凉茶,它作为一个名词,指代有清热解毒功能的饮料一样,它并不是原告的独创,也不具有显著性。

第三,被告产品上印的天气丹这三个字并不是一个标识,更没有构成商标性使用,就像上面说的将其作为一个商品名称。

第四,即使认为被告产品上包含天气丹的整体图案是标识,其实也跟原告的商标整体上是完全不同。

第五,被告生产相关的产品数量比较少,获利也很低。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天气丹公司诉请的权利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情况。

第1489216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是广州市天气丹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6年5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第3类包括化妆品,成套化妆品,香水,染发剂,香精油,香皂,洗发剂,去污剂,牙膏,香。

该商标2017年10月6日转让给原告。

第25006015号“”注册商标注册人是原告天气丹公司,注册日期为2018年6月28日,有效期至2028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第3类包括洗发液,香皂,去污剂,香精油,染发剂,香水,化妆品,成套化妆品,牙膏,香。

原告为证明涉案商标知名度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天气丹TQDAN”品牌被中国质量认证监督委员会和全国品牌发展联盟评定为“中国化妆品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

2.原告“天气丹TQDAN”品牌被中国质量认证监督委员会和全国品牌发展联盟评定为“中国3.15诚信品牌”;

3.原告被中国质量认证监督委员会和全国品牌发展联盟评定为“中国化妆品行业先进企业”;

4.原告被徐州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评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两被告认为上述证据出具的机构属于民间机构,不具有权威性,无法证明原告商标的知名度。

二、原告主张各被告的侵权事实。

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广中南第5636号公证书及附件载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的网络及计算机进入淘宝网,搜店铺“悦妃儿美妆店”,进入店铺首页,输入“眼霜天气丹”点击搜本店,点击“ANQIER天气丹华泫眼霜10ml去黑眼圈改善皱纹紧致不油腻补水保湿”产品页面,显示交易成功168,价格128元,库存144件,累计评论0。

点击“立即购买”,提交订单付款128元。

点击“订单详情”,显示订单编号1145893504512285070。

2020年7月3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签收“韵达”快递工作人员送来的包裹一个,拆开包裹,里面有两件产品,公证人员拍照后将封存物交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当庭拆开公证封存物,产品正面标注“AQE”“天气丹华泫眼霜”,侧面标注“ANQIER”及成分、功效、使用方法,顶面标注异化的“后”,底面标注委托方“广州安娜贝拉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827。

两被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安娜贝拉公司委托企雅公司生产,由被告安娜贝拉公司销售的事实。

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生产、销售。

两被告为证明不构成侵权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官网网页截图;

2.原告宣传册,拟证据1、2证明天气丹是一个古代就有的名词,指代有美颜功能的物品。

3.百度搜索截图,拟证明天气丹在现代也被认为是一个名词,大众并非将天气丹这个名词指向原告。

4.网页截图,拟证明其他化妆品公司也有将天气丹作为产品系列名称。

5.第17743300号“”商标注册证,拟证明被告用于商标性使用的标识是“ANQIER”。

6.宾资酒精消毒液,拟证明商标标注在产品成分上是惯例。

原告对证据1、3、4、5、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同时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天气丹”是一个通用名称,也不能证明“天气丹”表示商品名称。

三、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

1.原告为证明维权支出提供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1600元。

2.原告天气丹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0日,注册资本1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研发、生产、销售等。

被告安娜贝拉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9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批发、零售等,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陈晓珊。

被告企雅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成立于2003年9月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制造、批发、零售等,股东有郑耿仕、郑晓莹。

本院认为,第14892164号“”注册商标和第25006015号“”注册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商标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侵权产品标注“天气丹华泫眼霜”是否侵犯原告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各被告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本院对此分析如下: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害原告主张权利的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1.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标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注“天气丹华泫眼霜”虽然包含了商品名称“眼霜”,但同时也包含了“天气丹”三个字,“天气丹”三个字标注在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属于商标性使用。

两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标注的“ANQIER”是商标,而“天气丹华泫眼霜”属于商品名称。

虽然“”为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并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ANQIER”,但并不因此否定被诉侵权产品标注“天气丹华泫眼霜”中“天气丹”也属于商标性使用,同一产品标注多个商标并不少见。

凡是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均为商标的使用。

因此,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标注“天气丹华泫眼霜”中的“天气丹”属于商标性使用。

2.虽然原告宣传资料载明“天气丹”指代古时候祖传养颜秘方,这是原告为了达到宣传效果而作的宣传,并没有相关资料显示“天气丹”特指某种含义而成为通用名称。

因此,两被告认为“天气丹”属通用名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第14892164号“”注册商标和第25006015号“”注册商标均包含“天气丹”三个字,中、英文组合商标对于国内消费者而言,中文部分更具有显著性,更容易被关注。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标注“天气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两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同时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化妆品,与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两被告的侵权行为。

两被告对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安娜贝拉公司委托企雅公司生产并由安娜贝拉公司销售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两被告存在共同销售行为,未提供证据证明,不能仅凭被告企雅公司存在生产行为而推定其有销售行为,生产、销售属于不同的侵权方式,且被诉侵权产品明确标明被告企雅公司是受委托生产。

因此,原告主张两被告存在共同销售行为,依据不足,被告企雅公司仅对其受委托生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安娜贝拉公司作为委托方,与被告企雅公司构成共同生产行为,且被告安娜贝拉公司还存在销售行为。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原告主张公证费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律师费虽然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但确有委托律师出庭,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或各被告因侵权行为而实际获利的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安娜贝拉公司承担赔偿金额为60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企雅公司在40000元的范围内,与安娜贝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对原告诉请两被告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安娜贝拉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告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原告天气丹化妆品有限公司第14892164号及第250060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安娜贝拉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气丹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含合理费用),被告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400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广州安娜贝拉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气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天气丹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3010元,被告广州安娜贝拉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被告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860元范围内与被告广州安娜贝拉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各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

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