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0737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11-3670555。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佳丽,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鹏,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港益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欧景城华庭北区N9栋商铺103龙福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T6RH3C。
经营者:谢元艺。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港益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