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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等与长沙县星沙小威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7032号
案件名称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等与长沙县星沙小威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长沙县星沙小威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121民初7032号原告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社区碧亭组。

法定代表人刘斐。

原告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住所地: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社区。

负责人刘斐。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子轩,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小威小吃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桥社区吾悦广场****。

经营者何航,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冯娜,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师贤,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醴陵仙都公司)、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以下简称仙都酱鸭厂)与被告长沙县星沙小威小吃店(以下简称小威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小威小吃店答辩要点:被告无侵权的故意,也无侵权的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使用的“仙都”字样系对产品出品方仙都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号的标注,不存在虚假宣传,没有导致市场混淆。

被告的淘宝店铺在2019年3月17日才开始经营,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的销量低,造成的侵权损害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刘学练于2003年3月注册成立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酱鸭、卤菜。

2010年5月刘学练作为投资人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仙都酱鸭厂,经营酱卤肉制品生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

仙都酱鸭厂在第29类商品上取得第161530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咸菜、干蔬菜、腌制蔬菜、蔬菜罐头、水果蜜饯、腌肉、腌制鱼、肉脯、肉松、腌制肉。

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6日,后经续展至2021年8月6日。

2012年,仙都酱鸭厂在第29类商品上取得第9181927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板鸭、肉、死家禽、鱼制食品、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萝卜干、腌制蔬菜、咸菜,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

2015年,仙都酱鸭厂在第29类商品上取得第1341181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板鸭、家禽(非活)、鱼制食品、肉、萝卜干、腌制蔬菜,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

之后,仙都酱鸭厂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受让人醴陵仙都公司。

2019年9月12日,醴陵仙都公司将上述商标以普通许可使用的形式授权给仙都酱鸭厂,仙都酱鸭厂可以其自身名义就上述商标进行维权,并可以单独提起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诉讼。

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9月12日至商标注册有效期满。

2、2018年6月27日,仙都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登记成立。

被告销售的产品由仙都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品。

3、原告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2020年4月14日通过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公证取证,被告小威小吃店在淘宝网经营的“柒月食光美食汇”店铺销售有仙都手撕鸭、柒月食光手撕鱼、去骨鸭爪等商品。

被告所销售商品的宝贝标题、宝贝详情等处使用了“仙都出品、湖南仙都出品”字样。

2020年8月14日,原告再次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被告经营的涉案店铺已删除宝贝详情中的“仙都出品”字样,并将宝贝标题中的“仙都出品、湖南仙都出品”字样更改为“仙都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被告小威小吃店于2018年12月7日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

冷热饮品制售服务;

预包装食品的零售。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被告小威小吃店在“淘宝网”平台经营的店铺使用“仙都”字样是否对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认为,其销售的商品系仙都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柒月食光”系列商品,使用的“仙都”字样系对出品方仙都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号的标注,不会导致市场混淆。

本院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淘宝店铺的商品详情、商品标题处突出使用了“仙都出品”字样,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与原告的第9181927号“”商标相同,与第1615300号“”、第13411812号“”商标近似,且被告店铺销售的辣酱鸭系列产品与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被告的行为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误以为被告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被告可能是商标权人的授权店或连锁店,提供“仙都”商标的商品,使消费者可能根据“仙都”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对被告的经营行为及其所销售的商品产生错误的依赖,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

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被告小威小吃店将商品标题由“仙都出品、湖南仙都出品”更改为“仙都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本院认为,仙都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该标注未突出使用“仙都”文字,也未在店铺的显著位置使用,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对该行为本院不作认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原告醴陵仙都公司系第1615300号“”、第13411812号“”、第918192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仙都酱鸭厂经原告醴陵仙都公司许可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获得提起商标侵权维权的权利,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醴陵仙都公司、仙都酱鸭厂的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被告小威小吃店未经原告醴陵仙都公司许可,在其淘宝网店铺突出使用“仙都”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醴陵仙都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被告小威小吃店已经停止对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故判令被告小威小吃店停止侵权已无必要。

原告的其他4枚仙都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型为第35类,本案被告对仙都商标的使用均限于第29类商品,因此不会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问题。

因原告未提交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益以及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告侵权所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区域位置、期间、涉案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小威小吃店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县星沙小威小吃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经济损失22000元(已含合理维权费用);

二、驳回原告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长沙县星沙小威小吃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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