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3423号原告:黑龙江微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汇锦庄园******。
法定代表人:金成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洁莹,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君,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北陶文乾副食部,住所地:山东省聊,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冠县北陶镇东关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寇文乾。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微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北陶文乾副食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微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黑龙江微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黑龙江微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