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10369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某1。
被告:广州宣妮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UBDK46。
法定代表人:关某1。
被告:关某1,女,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440************843。
上列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宣妮璐贸易有限公司、关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