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28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派拉蒙饰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商业街**。
经营者:张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莱西市派拉蒙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