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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昭红日化有限公司、刘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475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昭红日化有限公司、刘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石家庄昭红日化有限公司;刘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75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昭红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南苑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辉。

被告:刘辉,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根河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昭红日化有限公司、刘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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