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8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中航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岳阳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免收受理费。